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402号
原告:上海金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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