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5956号
原告:上海通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祥凝浜路16弄45号30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1188号。
原告上海通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通克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顾 莉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