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69号之二
原告:上海美环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太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桃园村6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美环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美环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环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