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江阴市某某锻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69号 申请人: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伞墩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03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