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2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伞墩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2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阴市**锻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化学华谊装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