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泰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4440号
原告:王健,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江苏泰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610131。
原告王健诉被告江苏泰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王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健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王健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