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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8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9211192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道广场南街273号**新天地2号楼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31210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与广场南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191009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7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83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 1.2021年5月6日向南阳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卧龙区××办事处文化社区广场××天地××**××、××室(预售证号2015056)房产二处。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查封了上述房产。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卧龙区***道办事处文化社区广场南街273号**新天地1幢2**801室(预售证号2015056)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南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到期债权通知书,后南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已提起第三人代位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卧龙区***道办事处文化社区广场南街273号**新天地1幢2**901室暂不处置。 四、经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询: 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有执行案件36件,其中9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有执行案件13件,其中7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2020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883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等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徐 阁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