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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异146号 案外人:**,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案外人:牛更非,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9211192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道广场南街273号**新天地2号楼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31210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与广场南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191009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和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牛更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更非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姚 远 代理审判员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王 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