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8011号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9211192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男,汉族,1989年5月9日,住南阳市卧龙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