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8208号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92111927。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本案被告已履行相关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