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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2民初304号 原告: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泰州市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泰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