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656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