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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与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87号 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阅城新座2幢19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2**11层01单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融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10号230(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广州融惠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广州融惠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