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9617号
原告:邯郸市天卓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2**11层01单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
原告邯郸市天卓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天卓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