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财保114号
申请人:广东荣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105号331房。
法定代表人:李友振。
委托代理人:张志武、杨海平,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申请人广东荣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8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荣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8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