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与站南路交叉口东南角。
被执行人: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金融机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