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82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江阴苑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已支付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6800元及承担了案件执行费2629元,其余款项郑州海天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16)豫018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