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132号
上诉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准许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6.5元,由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伟荣
审 判 员 耿 杰
审 判 员 陈二伟
法官助理 丁刘女
书 记 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