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3民初2925号
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私立旺泉公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09日立案。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安徽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化冰
书记员 马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