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3413号
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富丽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真州大厦住宅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富丽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华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富丽不锈钢材料经营部于2019年7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富丽不锈钢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