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3民初232号
原告:安XX,男,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城中区希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XX,男,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安XX与被告青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XX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XX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青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9元,由被告青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