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终4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水木清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WKW0K。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大成路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331788963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分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部分,改判**海南分公司无需向远东公司支付864837.2元违约金;诉讼费由远东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真正的买受人为海南高桥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由于其违约,导致不能支付远东公司的货款。2、远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损失或违约金。
远东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未作**。
远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分公司、**公司支付货款43241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64837.2元;2、由**海南分公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8日,其公司与**海南分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海南分公司购买其公司线缆,总金额为6030232元。合同签订后其公司向**海南分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线缆,**海南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4324186元未予支付,其公司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8日,远东公司与**海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远东公司供应**海南分公司电缆,总金额为6030232元,并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天内**海南分公司向远东公司支付1206045元作为定金,余款4824186元货到30个自然日内付清;违约责任为远东公司逾期交货,支付**海南分公司逾期交货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海南分公司逾期付款,支付远东公司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远东公司不能交货,支付**海南分公司20%违约金;**海南分公司中途退货或无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远东公司20%的违约金。合同对双方电缆买卖的其他事宜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远东公司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8日向**海南分公司进行了供货。**海南分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1206046元,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余款未予支付。2019年9月16日,远东公司向**海南分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海南分公司结欠远东公司货款4324186元,**海南分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予以确认。对账后**海南分公司、**公司分文未付。远东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海南分公司系**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设立的下属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远东公司与**海南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海南分公司购买远东公司产品后应当及时付清所欠货款,现**海南分公司结欠远东公司货款未及时付清,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又认为,根据远东公司提供的企业征询函可以确认**海南分公司结欠远东公司货款4324186元的事实。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应于货到30日内付清货款,远东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8年9月8日,考虑在途时间,**海南分公司最迟应于2018年10月底前付清货款。合同另约定**海南分公司逾期付款,支付远东公司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8年10月底起以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今的违约金已超过了远东公司主张的按未付货款20%计算的违约金,远东公司仅主张按未付货款20%计算违约金系其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未增加**海南分公司的负担,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对远东公司要求**海南分公司支付货款4324186元及违约金864837.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又认为,**海南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对外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远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海南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公司货款4324186元及违约金(4324186元的20%即864837.2元);二、上述债务,**公司海南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远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906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分公司、**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远东公司与**海南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远东公司已按约交付货物,**海南分公司则应按约支付货款。现**海南分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远东公司要求**海南分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现远东公司仅主张按未付货款20%计算违约金,已降低违约金支付标准。**海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22元,由**海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