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全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11号水木清华小区6栋2**2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WKW0K。 负责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大成路(新交通局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33178896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324186元及违约金(4324186元的20%即864837.2元)。上述债务,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海南分公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06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分公司、**公司负担。(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海南分公司、**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海南分公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远东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海南分公司、**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4313.87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此外未查询到**海南公司、**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KE××××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同意不作查封。 4、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委***县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法院分别查询**公司、**海南公司的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经反馈,**公司、**海南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公司、**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分公司、**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分公司、**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114313.87元,剩余5103770.33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海南分公司、**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海南分公司、**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分公司、**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