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22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居民,住大悟县。
被告***,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居民,住大悟县开发区。
被告大悟县宣化店镇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宣化镇中原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悟县宣化店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大悟县。
负责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悟县宣化店镇建筑工程公司、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县宣化店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帮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