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皖1881民初6374号
原告:孙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原告孙某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2025年11月4日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