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491民初219号 原告:***,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天河街30号西楼27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199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6年参军,1994年转业至珠海市××委,同年12月被调至珠海基础工程直属管理处(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处)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1994年1月,工程管理处向珠海市××委申请设立被告。1995年2月,原告调任被告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被告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对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2017年1月,原告经上级部门核定以工程管理处职工名义办理退休手续。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军转干部安置科认为,原告工作关系及退休手续均在工程管理处,不属于企业职工,不能享受退休军转干部待遇。原告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 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军官转业证、关于工程管理处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同志任职的通知、工程管理处介绍信、关于申请成立珠海建设监理公司的请示、被告董事会决议、关于承接环卫大厦工程监理任务的请示、法人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离任审计报告、证明等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工程管理处申请设立被告之后,工程管理处与被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原告1995年2月之后即实际在被告处工作,并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十年之久,接受了以被告为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1995年2月至2017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