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弥和国、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弥和国,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彬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林楚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丁晓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银湾路1663号珠海中心10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天河街30号西楼278室。
法定代表人:殷辉。
上诉人弥和国与被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7124号,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弥和国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弥和国于2018年11月16日签收并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弥和国送达了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准许其于签收该缓交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本院交纳上诉费50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纳的将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弥和国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弥和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