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5174号
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为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受理案号是(2021)沪0104民诉前调470号。此后,***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22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受理案号是(2021)沪0104民诉前调657号。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致诉前调解不成,本院将两案转立案受理,(2021)沪0104民诉前调470号一案的案号是(2021)沪0104民初5174号(以下简称本案),(2021)沪0104民诉前调657号一案的受理案号是(2020)沪0104民初5175号;2021年3月2日,本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20)沪0104民初5175号案件并入本案中一并审理。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