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5175号 原告:袁文娟,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文娟不服“***仲(2020)办字第3563号”仲裁裁决,以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劳动合同纠纷之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18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受理案号是“(2021)沪0104民诉前调657号”。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本院发现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以袁文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劳动合同纠纷之诉讼,本院亦在审查后于2021年1月13日准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受理案号是“(2021)沪0104民诉前调470号”。 由于双方均不接受诉前调解,导致两案诉前调解不成,本院终结了两案的诉调程序,准予进入审理程序,“(2021)沪0104民诉前调470号”一案的受理案号为“(2021)沪0104民初5174号”,“(2021)沪0104民诉前调657号”一案的受理案号为“(2021)沪0104民初5175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1)沪0104民初5174号的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沪0104民初517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