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4103号 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49元,原告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