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1224号
申请人:安徽君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嵩山路交口高速中央广场A座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ANRK8W。
法定代表人:阮白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池州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栖云路与通港路交江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868542104。
法定代表人:林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君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兄弟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02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