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10075号
原告:陈晓刚,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君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魏荡村红梗路(同大产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阮白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键,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安徽君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安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麦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华,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晓刚诉被告安徽君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安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晓刚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74元,由原告陈晓刚承担。
审判员 莫 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元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