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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务部与云南某某公司、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702民初2306号 原告:某某务部。 经营者:刘某某,女,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永胜县。 经营场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吉祥商贸城1号地块C栋商铺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 被告:宋某某,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原告某某务部(以下简称博锐服务部)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9月3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代理人***、被告宋某某表示其受另一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参与调解,后因被告宋某某未能提供被告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调解未果。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经营者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通过网络视频参加诉讼,经联系被告某某公司,其表示宋某某代理该公司出庭,并提交委托书,庭审中宋某某代表某某公司发表了意见,但该委托书不符合形式,经本院允许限期补充提交,但逾期未提交,视为被告某某公司缺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149121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44736.3元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该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砂石料的需求与供应合作签订了《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单价、金额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砂石料,被告于2023年5月24日就剩余欠款249121元,向原告出具字据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不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部分款项,现尚欠剩余149121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所请。 被告宋某某辩称:被告承认原告所诉的欠款属实,被告某某公司已全权委托其进行处理,之前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已承诺在2024年10月28日前支付第一笔80000元,但因被告出车祸受伤住院,没有对接好,没有能按时支付,现在被告同意按之前的调解协议处理,按原告方要求的支付时间处理。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宋某某虽表示受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参加诉讼,其意见能代表该公司,但其提交的委托手续不符合形式要件,且经本院允许限期提交而未提交。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砂石料购销合同》,2.《2022年应收客户砂石料款明细表》《2022年8月-10月猪厂宋某某欠款明细确认单》《猪厂宋某某欠款明细表》;3.欠款条、支付记录,4.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5.协议书、支付记录及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上述证据,被告宋某某表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2年6月1日,原告博锐服务部(作为甲方)与被告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砂石料及混凝土材料,约定了产品名称、单价及金额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为月结,同时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材料款,乙方需按天向甲方支付总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资金占用费的补偿金。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后,2022年10月27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出具两张欠款明细确认单,其中一张为载明“2022年8月-10月猪厂宋某某欠款明细确认单”(打印件),被告宋某某签字确认下欠金额为29027.4元,另一张手写载明为“猪厂宋某某总欠款明细单”,载明混凝土合计总欠款290885元,9月份水泥欠款合计13100元,10月份水稳料欠款36108.6元。 2023年5月2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款条载明:“今欠***砂石料、混凝土水泥款249121,(大写)贰拾肆万玖仟壹佰贰拾壹元整,该欠款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事项:如在约定时间内云南某某公司未能付清***所有欠款,应承担***因此笔欠款到法院起诉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此笔欠款不包含税票,如需开发票,发票税费由欠款方支付,欠款人宋某某,欠款单位云南某某公司”。被告宋某某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某某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印章。 庭审查明,上述欠款条中的***受原告博锐服务部的委托,办理与二被告就砂石料、混凝土、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发料、对账、结算及收款等业务。同时原告经营者刘某某主张***系其丈夫,对此被告宋某某无异议,并表示业务一直由其与***对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方的***通过微信向被告宋某某催收,被告支付部分材料款后,至今仍欠材料款149121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宋某某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审理中,经本院两次主持调解,均因被告宋某某未能提交被告某某公司的授权而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博锐服务部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签订了两份《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砂石料、混凝土及水泥等建筑材料,双方之间签订合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某某公司供应所需材料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所欠款项,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具了一份欠款条,确认下欠金额,并承担限期支付。对此案涉合同虽系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签订,但被告宋某某也在欠款人处签字确认,系债务加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后,至今仍下欠149121元材料款未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下欠款14912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违约金44736.3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确实约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可按天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资金占用费的补偿金,但双方在欠款条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后果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未能按约定付清,按所欠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起诉至法院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保全费。综上,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473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按149121元的2%计算支持违约金,即支付149121×2%=2982.42元;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该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某某务部支付材料款149121元、违约金2982.42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共计162103.42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某某务部负担480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和被告宋某某共同负担1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原被告双方领取判决书后,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的,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生效时间可电话询问(电话:0888-533****和***法官、***书记员)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告必须履行。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原告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电话:0888-533****和***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本判决书确定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为XXX元,被告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具体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电话询问(电话:0888-533****和***法官、***书记员),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