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28民初1057号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案件了结形成共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附条件申请撤诉书,即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616元,自该款到原告账户之日,申请撤诉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且一次性了结此案。现被告已于2022年7月27日向原告账户转款人民币9616元,并提供了转款凭证。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微信表示已收到。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申请撤诉书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具有表示撤诉意思的效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2元,由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