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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五层南翼东侧。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923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给付保证金及费用340万元及至2017年2月24日逾期利息10015元以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申请费36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