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923执异3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5号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九层南翼东侧。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鹏兴花园15栋304,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105100014。被申请人(第三人):***,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192号鹏兴花园15栋304,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30227444X。在本院执行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贝尔信公司)与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国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贝尔信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贝尔信公司称,第三人***、***作为楚国盛世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追求胡家兵、***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7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6)鄂0923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楚国盛世公司应返还原告深圳贝尔信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相关费用40万元。因楚国盛世公司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深圳贝尔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楚国盛世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楚国盛世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另查明,楚国盛世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依法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各出资1530万元、1470万元,各持有公司股份51%、49%。2013年4月22日,楚国盛世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全额认缴,***将1020万元资金从云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81010000041082251账户汇入楚国盛世公司在云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82010000000239841账户,***将980万元资金从云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81010000216574100账户汇入楚国盛世公司在云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82010000000239841账户。两笔资金汇入后,楚国盛世公司又将该资金从同一账户原路汇回胡家兵、伍奥戈账户。本院认为,楚国盛世公司在按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新增注册资本过程中,第三人***、***认缴了新增资本,但第三人***、***随即又从楚国盛世公司抽逃认缴出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胡家兵、***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家兵、***分别在抽逃资金1020万元、980万元范围内向深圳贝尔信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审判员杨巍审判员***二O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