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欧逸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好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873号 申请人: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好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好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好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47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好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48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44元,由申请人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