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2363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B3栋、B4、B5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欧逸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