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02民初8764号
原告:泰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泰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泰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