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92民初2376号之一
原告:常州鑫佰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7Q1YAX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西路15-1号(505-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3373255E,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B座办公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鑫佰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鑫佰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鑫佰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鑫佰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2元,由原告常州鑫佰瑞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