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4599号
原告:***,男,1975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3373255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5—2幢1110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金欣
书 记 员  肖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