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财保72号

申请人:常州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钱家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464764XE。

法定代表人: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天安工业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402693373255E。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吉利玻璃有限公司为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常州吉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鸿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龚伟康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