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5939号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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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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