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02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4楼部分63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撤回了对***的起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