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02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4楼部分63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撤回了对***的起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