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财保123号
申请人:南京领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
被申请人:南京盛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领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领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南京盛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760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南京领某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领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盛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7601元的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最长期限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