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03财保89号
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
州芒市大湾村委会上芒排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L06C69L。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荣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路11号(财富中心写字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A7AB6Y。
法定代表人:高某。
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荣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荣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焕支行账号5500********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798650.85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保额为798650.85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荣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荣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云南芒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焕支行账号5500********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798650.8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13元,由申请人德宏筑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