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73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聚***聚***幢7-8号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陈**杰与被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田林劳人仲字[2022]第17号冲裁裁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6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存款,已依法进行了冻结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23)桂1029执28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