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29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关于***与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翁劳人仲案字【2023】11号仲裁决定书裁决: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996.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0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124696.58元。因被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124696.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汇入127000元(***履行利息533.42元、执行费177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12523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广东省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翁劳人仲案字【2023】11号仲裁决定书确定的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赔偿款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