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民初233号 原告:陈**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石强,四川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聚***聚***幢7-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F0NF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杰诉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