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民初233号
原告:陈**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石强,四川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聚***聚***幢7-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F0NF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杰诉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陈**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