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405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岚,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昭,泸州市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农中庄聚富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F0NF2P。

法定代表人:陈雄。

原告****与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 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