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405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岚,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昭,泸州市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农中庄聚富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F0NF2P。
法定代表人:陈雄。
原告****与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 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